让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护卫绿水青山

长江日报评论员 邢帆

最近,武汉执行多起“破坏生态”案件的生态修复。

去年,武汉新洲区一对夫妻,在长江的一级支流举水河非法电捕鱼33公斤,法院判决二人向举水河投放28万尾鱼苗。6月13日,这对夫妻在监督和指导下投放了鱼苗。

就在同一天,4起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在武汉长江二桥旁的渔政码头投放5万尾鱼苗、40公斤成鱼,以实际行动修补被自己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

这些都是典型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案件。

所谓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是指针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司法机关督促当事人积极修复生态,消除或减轻其行为带来的环境危害。根据修复的情况,司法机关酌情减轻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赔偿方式。不过,具体操作层面的探索其实早已展开了。

过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虽受到惩治,但善后修复的工作却主要由政府负责,这种惩处方式,着实不能对造成破坏的个人或企业起到足够的惩戒、警示作用。

2017年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污染,谁赔偿,谁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则用货币赔偿替代。

各地开始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用“电鱼还鱼、毁绿补种”代替了单纯的罚款、判刑。去年1月份,武汉一邱姓男子私自砍伐意杨树贩卖给他人,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的同时,还须在一年内补种130棵指定树种的树苗。到今年3月,邱某补种的180棵树苗全部成活,比要求的树木还多出了50棵。

在“破坏生态”案件中,既要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也要通过“谁破坏,谁修复”,让“人与自然”的关系得到正视,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让当事人亲自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宽严相济,既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让其在直面大自然的过程中,意识到自己该负责的对象不是管理部门,而是我们的绿水青山。相信看到树苗在自己的栽培下吐出嫩叶,看着小小的鱼苗从自己手中欢快地游向江心,邱某和“电鱼夫妇”应该能更深刻地感受到,自己的行为到底“伤害”了什么。

这种“以偿代罚”机制,很好地展现了司法的教育意义,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的同时,意识到自己也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生态保护不单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而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编辑 邢帆】

(作者:邢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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