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窃贼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盗石雕为三级文物被判刑

湖北蕲春万年台古戏楼里有块值钱的“石头”,被盗窃团伙盯上,他们多次踩点并实施盗窃,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1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蕲春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梁某某等6人判处2年6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乙受龚某某(湖北人,曾因盗窃文物获刑)邀约到湖北省蕲春县盗墓,并至该县横车镇长石村万年台处进行查看。6月,梁某某、赵某某和张某乙对万年台汉白玉浮雕实施了踩点。

2018年7月中旬,梁某某等人驾车到达万年台,并先后两次对万年台中的汉白玉浮雕实施盗窃,均未成功。7月22日,梁某某等6人携带撬杠、绳子、竹竿、木杆等作案工具,再次驾车从安徽省淮北市出发来到蕲春县。

次日凌晨1时许,梁某某等6人来到万年台,一人负责望风,一人在附近停车,并把吠叫的狗毒死,两人遮挡万年台附近监控摄像头躲避侦查,密切配合之下,共同将万年台中一块汉白玉浮雕撬下,随后驾车将浮雕运回安徽省濉溪县梁某某的哥哥家中。

就在梁某某联系买家的过程中,这伙人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据介绍,蕲春县万年台戏台建于乾隆年间,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汉白玉浮雕系1982年被镶嵌在万年台上。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该石构件时代属于清代晚期,系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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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级文物按数额巨大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物是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研究和考察的主要依据,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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