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把法律和舆论对立起来 | 长江评论

嫌疑人王某(右二)被抓获

我们并不主张舆论和情绪影响司法,但表达出来,不一定就是在向司法施加压力。一个社会,法律、道德、舆论都不可缺少,都是正常社会功能的体现。

对于违法犯罪者的处罚是综合性的,既要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也要看到道德和舆论的惩罚作用。这样,当我们看到类似事件时,就不会也不应把法律和舆论对立起来。

连日来,“女子半夜遭殴打”一案在网上引发强烈关注。6月25日晚,大连市警方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初查,王某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嫌疑人已经落网,但关于此案的舆论仍未平息。有种声音在舆论场中颇为醒目:男子手段如此残忍暴戾,场面如此触目惊心,警方通报中却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可能造成“重罪轻罚”,让暴徒难以“罪有应得”?

对一个事件的道德反应,来自于人们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和善恶观,带有情感色彩。其强烈程度,与事件对于感官感受所显示的刺激性有关。在这一案件中,殴打视频是个重要触发点,它直观而强烈地记录并展示了施暴过程,让“恶”清清楚楚地呈现在大众面前。通过视频,男子对毫无还手之力的女性拳打脚踢,令人触目惊心,也让人怒不可遏。相比于文字,视频的感官刺激性显然更强,暴行就更能引发人们的普遍激愤。

当这样的道德反应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就会形成社会舆论。舆论是对事件社会影响的呈现,也是公众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和社会情绪的表达。道德批判也好,社会情绪也好,都有现实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它们与法律毕竟不是一回事,有不同的功能。

法律的逻辑,基于法条,基于事实,基于证据链。司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其他办事。法律包含有道德的因素,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总体上是符合的,但并不是严格对应。有时候,法律判决会与道德感受产生偏差,让人感到“不解恨”,有“一脚踩空”之感。而另一些时候,一些让人感到愤怒的社会危害行为,却不一定为法律所考虑和认定。

比如这起案件中的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有严格的规范,“软组织挫伤”是基于伤情事实作出的鉴定结论,虽然这个结果让很多人不能接受。伤情鉴定跟施暴者是否看上去“凶狠暴戾”,手段是否“令人发指”没有直接关系。这有时并不符合人的情绪和观感,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事件中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这不是否定道德和舆论的价值。事实上,道德是有批判空间的,道德本身就具有批判性。同样的,社会可以表达情绪,舆论可以表达态度,人们对一件事议论纷纷,就是在表达。我们并不主张舆论和情绪影响司法,但表达出来,不一定就是在向司法施加压力。一个社会,法律、道德、舆论都不可缺少,都是正常社会功能的体现。

很多人认为,只有法律上的重判才能解恨,才是让不法者“罪有应得”,才算得上是真正惩罚了暴行。这种理解并不全面。法律惩罚是一种惩罚,但不是唯一。舆论谴责、道德批判,甚至是旁人的冷眼,都是对恶行的惩罚方式。这些社会性惩罚的分量,并不亚于法律惩罚。有的违法犯罪者,接受了法律惩罚,可能还要长久地面临社会性惩罚。比如身败名裂,再比如我们中国人常说的“遗臭万年”。这些可能比拘留、蹲监更具惩罚力度。

概而言之,对于违法犯罪者的处罚是综合性的,既要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也要看到道德和舆论的惩罚作用。这样,当我们看到类似事件时,就不会也不应把法律和舆论对立起来。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就是施暴者、作恶者,必定会受到惩罚。是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京

【编辑:彭向东】

(作者: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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