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好大的胆!法律必斩性侵儿童的黑手,无一例外!

丑恶之上,无论掩盖多么华丽的遮羞布,都一定会被坚决扯下。

3日下午,上海当地媒体曝光,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晚间,上海普陀警方通报,“王某某”等二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当夜,新城控股发布了更换董事长的公告,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4日,新城控股开盘一字跌停。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如果还装作不知道上海警方说的“王某某”是谁,于情于理说不通。上市公司董事长、资产千亿富豪、企业家、慈善家……一系列华丽的名头下可能埋藏的龌龊勾当击穿道德的底线,即便只看到警方通报中的严谨措辞,也让人不免想大喝一声:

王某某,你好大的胆!

保护幼小甚至都算不上“美德”,而是本能,不仅是人类,就算豺狼虎豹也概不能外。把孩子当做玩物行下流龌龊之事,违天理人伦,说一句禽兽不如,不过是陈述事实。任谁都知道猥亵儿童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这严惩的来源,正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孩子,更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底线。

谁挑战这个底线,不论是披着羊皮的狼还是画着人皮的鬼,定要将他打回原形——这是常识,更是共识!司法机关从未有一刻放松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从严惩处”四个字,是白纸黑字的明确要求。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就曾联合出台《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首次明确,性侵害不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一概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个意见提出,对于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造成轻伤、怀孕、性病等后果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个意见强调,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打击不仅体现在处罚上,也在程序中。多年来,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及时受理”“立即立案侦查”的要求,不让被害人在等待中让内心的伤害不断加深;案件办理完毕后,法院还可以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公开判决书,最高检目前也正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让性侵儿童的罪犯不会因为“风头”过去,就能把罪恶的一页像翻书一样就此揭过。

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像四部门意见这样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已经织就了一张严惩性侵儿童犯罪的恢恢天网,而公检法等刑事司法机关,更是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着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最明显的发展就是放宽了猥亵儿童的入罪条件,将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去年最高检首次向国家部委发送检察建议,就是针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这份检察建议也被媒体称为“一号建议”。

不仅严惩,更会深挖。在上海警方的通报中,周某某涉嫌犯罪的情节引人关注,据报案人称,正是她将受害女童送入虎口,供人亵玩,让人不免心生猜测:是不是存在一个猥亵儿童的“黑色产业链”?周某某是否正是这个“黑色产业链”上的一环?王某某到底是初犯偶犯还是惯犯?

从案发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只经历了48小时,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现在只是程序的开始,人们有诸多疑问是正常的,公安机关也正带着这些疑问争分夺秒展开侦查。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在司法机关对性侵儿童案件的严惩之势下,相信所有的疑问将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而一一得到解答。

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如何,有一点可以完全肯定:性侵儿童的黑手必定会被法律的利剑坚决斩断,绝无例外!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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