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体现司法严谨理性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评论员 杨于泽

7月30日,内蒙古高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虽然个别门户网站报道说,“‘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伏法”,但有关部门同时发布了一个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说明最高法确认了一审二审认定的17起犯罪事实,同时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换句话说,不能确认赵志红就是“呼格案”的真凶。

正如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所言,不确认赵志红就是“呼格案”强奸杀人案真凶,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即赵志红也可能还真是那个真凶;但要认定赵志红实施该起犯罪,控方证据也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所以只能疑罪从无。这种法律思维,充分体现了法律与司法的严谨性要求。

确认犯罪事实,需要有严密的证据链,证据链要形成闭环。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且他案发时确实生活在案发现场附近,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这就是说,目前这件案子只有赵志红本人供述,但缺乏可信的证据链,就算赵志红本人始终自认其罪,但法院也不能“就坡下驴”。

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是原则,也是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就算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了,实际上也只是提供了破案的线索和方向,能不能定罪,取决于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这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赵志红这种死有余辜的死刑犯。

司法的理想状态是“勿枉勿纵”,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即人类认知能力与理性的有限性。随着时间流逝,某些证据可能灭失;由于记忆有所不逮,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真诚”供述,也会与真相有不同程度的出入。自认其罪也存在“诈认”可能性。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只让案件“局外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刑案施害方与受害方一样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说“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只有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才能真正使犯罪分子“服法”。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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