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脚起冲突邀三人打砸沐足店,一协管员被行拘15天党内严重警告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4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8月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寻衅滋事毁坏他人财物,青菱街城管一中队一名协管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波,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为中昌植物油厂员工,现为青菱街城管一中队协管员,老桥村村民。

2015年1月28日21时左右,徐波到武昌区巡司河路康侨沐足店邀请雷某等三人洗脚,随后徐波与其中一名男子离开。当日23时许,徐波邀约上述三人手持棍棒,以额外支付了洗脚服务费为由,将店主潘某店内的玻璃门、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后逃走,造成潘某财物损失价值1370元人民币。

办案人员介绍,徐波身为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徐波收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执纪者说: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应时刻铭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常自律、自省、自警,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也应审慎处理,做到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切不可逾矩越线。

【编辑:彭向东】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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