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八旬老人跟团游仍被拒旅行社单方面取消行程,需承担违约责任

夏季,不少老年人选择外出旅游避暑。最近,年近八旬的陈先生夫妇报名参加了一个夕阳红旅游团,临行前无故被旅行社单方面取消了行程。细究之下,原来是“年龄太大惹的祸”。这合法吗?且看“旅小法”为你细细道来。

【旅途演义】

八旬老人签了合同,行程却被取消

陈先生夫妇和朋友一行3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夕阳红专列西南十二日游”,每人团费2965元,总计8895元。交完团费、签完合同,陈先生一行满怀期待准备出游。

孰料出发前一周,陈先生夫妇突然收到旅行社通知,要解除旅游合同,取消行程,至于原因则避而不谈。陈先生很不满:“旅游团没有取消,凭什么就把我们的行程取消了?”他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

细问之下,陈先生明白了:自己是1939年出生,即将年满80岁;夫人1941年出生,已经78岁。旅行社临出发前认定陈先生夫妇年龄太大,从旅行风险程度和老人身体承受能力等方面考虑,拒绝两人参团出游。

陈先生更生气了,他认为自己和夫人体检各项指标都正常,精神健旺,参加行程没问题。而且旅行社已经签了合同并收取了团费,出发前单方面解除合同,道理上说不过去。

旅行社表示,虽然现在旅行都会买保险,但很担心老人身体经不起折腾,参团后风险大,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还是得旅行社承担。

双方协调无果,陈先生投诉到旅游质监部门,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对其不能成行进行赔偿。

【法律宝典】

旅行社单方面取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解读,此次投诉事件的处理依据是《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和《合同法》。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经过调解,陈先生夫妇和旅行社达成以下协议:1.旅行社向陈先生一行3人退还已收到的全部旅游费用8895元;2.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共计890元整;3.旅行社就违约责任向陈先生的女儿赔偿违约造成的误工损失,共计296元;4.旅行社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书面回复。

【“旅小法”点评】

律师张伟指出,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并没有80周岁以上老人不允许跟团游的规定。目前部分旅行社谢绝老年人(主要为高龄老年人)参团,主要是出于安全问题考虑,有些路线如登山、出海都存在不安全因素,万一老人在旅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旅行社要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有些高原、漂流等线路的旅游产品也确实不适合年龄偏大以及身体状况不佳的游客报团参加。国家旅游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格式合同)第三章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中明确了“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但一旦签了合同就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

“旅小法”建议,如果年龄太大的老年人想出去旅游,要提前和旅行社做好沟通工作,说明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选择适宜的老年旅游产品。最好,是在家人、亲友的陪伴下出游。(文:黄丽娟 文旅)

武汉旅游质监旅游维权贴身助手

【编辑:程佳怡】

(作者:黄丽娟 文旅)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