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小学生帮同学脱离险境致其受伤,法院判无责退医疗费,家长坚持补偿伤者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22日讯 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男生小金因好心帮同学脱离危险境地,不料,因受救助女同学块头大摔伤致残,小金和学校一起被告上法庭。8月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蔡甸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小学生小金因“善良友好”帮助同学判其无责,返还小金家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但令人感动的是,小金的家长坚持将这1万元作为对伤者的补偿。

2009年出生的小静和小金(均为化名)是蔡甸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小静是女生,虽然比小金小一个月,但比小金高10公分,也重10斤。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两人在学校教学大楼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1.2 米拐角处,面朝外,脚站拐角两边,手扶墙面标示牌,动作危险。

担心小静会掉下来,小金上前抱住小静小腿帮助她下来,却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在后退过程中致小静斜摔下来,小静右肘撑地受伤。随后,小静被送往医院,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疗18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实付住院治疗费17541.11元。小金的父母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在小静住院期间,小金的奶奶还帮忙看护了13天。

2019年2月13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小静损伤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90日。小静家长认为小静受伤是小金强行抱起导致的,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看管、教育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2019年3月4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静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但为体现善良风格,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小学虽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学生进行危险性行为多次时未引起注意并未进行告诫、纠正,对小静的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后,小静身体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合计61788.62元,该损失由小静监护人自行承担43252.02元,余下由该小学赔偿。

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甸某小学向小静赔偿人民币18536.6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小静监护人返还小金监护人1万元。

据本案承办法官罗英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案件判决后,小金被法院认定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静家长依法应返还小金家长先前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但小金的父母却坚持要给小静家长作为补偿,并为此发出声明。(记者万勤 实习生万芷怡 通讯员刘辉)

【编辑:刘思】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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