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咸猪手”要入刑?网友叫好:请把这一行为也加进去吧!

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29日讯(记者李玉莹)8月26日,上海铁检院对一个在轨交车厢内多次伸出“咸猪手”的犯罪嫌疑人以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该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此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拍手叫好,建议全国推广!

经查,2019年7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多数网友表示,建议推广到全国!

还有网友表示,建议偷拍也入刑!

至于偷拍能不能入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红玲29日对长江日报记者表示说:“目前来说,偷拍不公开的话还不至于要入刑,如果公开的话也要考虑传播量以及后果。”

近年来,尤其是夏季,发生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场所的“咸猪手”行为,屡见不鲜。

追其根本,一方面是车厢里人多时,难于取证,不少人遇到“咸猪手”,只能吃哑巴亏;另一方面来说,很多人觉得“咸猪手”被抓进去很快也会放出来,加之倍感屈辱,有时并不会声张。于是,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了行为人经常反复多次作案。

事实上,对猥亵行为如何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有明确规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猥亵他人的行为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者有什么区别?

曹红玲解释:“《治安处罚法》指的是猥亵,而《刑法》是强制猥亵,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两者的行为程度不一样,这种猥亵行为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

那么为什么一直以来没有适用《刑法》之规定呢?曹红玲说,以前可能会考虑到情节问题,一般都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但是由于近些年来发生在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的“咸猪手”事件太多了,让不少人防不胜防,危害不小。希望这次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能为此类行为的治理提供新思路。

【编辑:朱曦东】

(作者:李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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