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债子还”并非法律规定,老母驾车伤人儿子借钱代赔引争议

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1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刘辉)武汉蔡甸的陈老太驾摩托车撞伤人无力赔偿,其子李某借钱代母赔偿。8月31日,蔡甸区人民法院法官为李某点赞的同时表示,子女力所能及自愿为父母还债是正能量,但民间“父(母)债子还,天经地义”的说法并非法律规定。

七旬老太驾三轮撞翻六旬老汉

2018年10月8日,年过七旬的陈老太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卖菜,路上与年近六旬刘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某及坐在车上的妻子江某某及孙子小刘3人受伤。陈婆婆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刘某某、江某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由于双方车辆均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4万元后,其余费用均由两名伤者自行支付。

调解员在收到网上诉前调解申请后联系陈老太被拒,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较大,调解员通过当地村委员干部联系到陈老太之子李某。李某表示,其母本人无力赔偿,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其3万余元医疗费还是3个子女出的,所以对此事有抵触情绪。

孝子代母凑钱赔偿

经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初步协议,按事故责任主次,就刘某某与江某某医疗费,以及某保险公司作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担,扣减陈老太自己花费的医疗费中刘某某与江某某也应该承担的部分,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该保险公司同意双方应该由刘某某承担的16000元,以及应该由陈某某承担的24000元,均按照每年返还2000元直至返还完毕,陈老太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刘某某、江某某赔偿医疗费共计3.5万元,双方之间就此交通事故赔偿再无争议。

刘某某、江某某考虑陈老太已过七旬,没有履行能力,担心其无力履行。

调解员找陈老太之子李某希望他当案外人担保。李某不仅答应为其母赔偿作担保,而且表示愿意代母赔偿,虽然他经济也不富裕,但是他是家中独子。

后经过多方筹措,李某代母凑齐了赔偿款3.5万元,赔给了刘某某、江某某。

父(母)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娟说,该案本因当事人陈老太年过七旬,无力赔偿,而陷入判决了也可能难以执行的“僵局”。其子李某具有比较传统的家庭观念,很孝顺,主动替母承担责任,令人点赞。

但是,俗话中的父(母)债子还,天经地义,此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父母在世时,是各自对自己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去世,子女对父亲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不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当然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父(母)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

【编辑:彭向东】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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