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和纪委问责都应常态化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评论员杨于泽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日报道,今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对4个县直部门、1个乡镇的17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当地引发干部群众热议。一口气问责17名领导干部,足见力度之大。更令人关注的是,这份问责通报是由永丰县委下发的。这是一级党委在履行问责主体责任,类似情况目前在各地已经屡见不鲜。

这次问责的由来是这样的:永丰县恩江镇营前村有个枧圣家庭农场,自2012年建设运营以来一直未办动工报建、林地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和环保认定手续,且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不达标,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永丰县委调查认定恩江镇、县生态环境局等4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履职不力、作风不实,决定给予17名领导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等措施。

与一般情形不同的是,此次问责是以一级党委的名义进行的。很多情况下,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和纪律处分都是以纪委名义进行的,或者说是由纪委承担专责的。在很多人看来,既然有纪委负此专责,党委是否直接问责就并不重要,这种认识很不对。

过去有一种现象,“党委喊口号、纪委抓落实”,原因在于“两个责任”模糊。现在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关键要责任落实落细。党委主动问责,正是推动主体责任从抽象变具体,压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永丰县17名领导干部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都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

党委问责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主体”这两个词很重要。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提供的资料,现在党委及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占比逐年上升,在有的地方,去年这种占比已经达到41.2%,党委和纪委问责都在常态化。

【见习编辑:戴容】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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