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国企董事长精挑细选行贿人,20年选了3个“老友”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9日讯 11月19日,检察日报刊文《20年,他只收仨“老友”送的钱》,文中直指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志远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精挑细选行贿人,只跟自己信得过、交情深的3位老板“朋友”发生“经济往来”。

“开挂”的仕途戛然而止

公开简历显示,王志远于1963年7月生于河南省荥阳市,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参加工作。1998年2月,年仅34岁的王志远当选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镇长,2000年11月又升任荥阳市广武镇党委书记。此后,王志远的仕途更加一帆风顺:2004年6月升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2006年3月又兼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2008年6月转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周围人眼里,王志远俨然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明星”。

2016年10月,王志远辞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一职,出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此时虽然也处于领导层,但因为职务仅是总经理助理,这让当惯了“一把手”的王志远很不甘心。经过一番努力,2017年1月起,王志远又如愿成为“自己说话就算数”的“一把手”,任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然而,随着2018年9月14日被河南省许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王志远的“开挂”人生戛然而止。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2019年1月25日,王志远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鄢陵县检察院批准,王志远被鄢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入仕20年,向他行贿成功的人只有3个

王志远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20年。然而,在这20年里,向他行贿成功的人总共只有3个。

案卷显示,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三个人中,与其“交情”最深的是经营煤矿的徐某。早在王志远担任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镇长和广武镇党委书记期间,徐某就跟王志远扯上了关系。应徐某请求,王志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经营的煤矿在协调煤矿与周边群众关系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02年12月,徐某在郑州市为王志远购买了一套住房,为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8.6万余元。

首次“交易”成功后,徐某的眼光放得更加长远。2005年6月,徐某又送给王志远一辆价值42万元的进口轿车。

此后,二人的关系越来越融洽,越来越亲密。王志远在担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兼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在荥阳市东区开发住宅小区、酒店等地产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帮助。徐某为表示感谢,更重要的是继续打他“放长线钓大鱼”的如意算盘,于2006年11月、2007年9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合计171.6万余元。王志远用其中的120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后又将该房屋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直到2010年9月,在担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王志远与徐某的“交易”还一直在继续。徐某为感谢王志远长期以来的“帮助”,又送给王志远人民币170万元。王志远用这笔钱在郑州做了投资。

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三个人中,与王志远“交情”深厚的魏某,也是一家煤矿企业的老板。2014年初,魏某通过寻找关系攀上了王志远。彼时,王志远正担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魏某找上门后,王志远通过侧面了解和察言观色,觉得魏某是个“可靠人”,就很爽快地承诺为其购买优质煤矿以及在煤矿企业经营过程中给予帮助。为表谢意,魏某花277万余元在北京市密云区购买了一套别墅送给了王志远。

在担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王志远又承诺为魏某的企业提供帮助,魏某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8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给魏某。

在担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王志远还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的郑州市某置业公司在荥阳东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征地事项中提供帮助。王某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下半年送给王志远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但事不凑巧,该征地项目进展得很不顺利。据王志远到案后供述,当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功受禄”,心中颇感有愧,便于2007年底将该3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到了2008年4月,情况出现转机,有了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迹象,王某的公司又取得了该块土地。在取得该项目土地后,王志远对王某表示,请放心,他会继续“履行诺言”,仍会积极为王某在推进该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这让王某倍感振奋,于是他再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这回,王志远心安理得收下了,而且直到案发前,也没有将这30万元退给王某。

“政治新星”沦为阶下囚 获刑11年

2019年1月25日,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鄢陵县检察院负责审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阅卷和提审后发现,王志远认罪、悔罪供述稳定,不但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王志远在调查阶段已向监察机关退出了人民币749.5万余元赃款。办案检察官认为,王志远依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王志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王志远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记者李玉莹 整合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戴容】

(作者:李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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