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午间接受宴请并饮酒,一公墓管理处副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4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2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接受合作企业的宴请,并在工作日中午喝酒,扁担山公墓管理处副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5月8日,武汉石门峰纪念公园有限公司18名人员前来扁担山公墓参观交流。扁担山公墓管理处及为其提供随葬用品、礼仪及瓷像制作安装服务的合作企业共同接待。当日中午,该合作企业邀请来访人员及扁担山公墓管理处副主任樊建刚等人到某酒店用餐。席间,樊建刚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餐后,该合作企业支付了餐费共计4717元。

樊建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业务往来企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且在工作日午间饮酒,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樊建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存在少数党员干部政治意识薄弱、纪律观念缺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现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是三番五次明令禁止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做到“十个严禁”,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编辑:符樱】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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