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驾校经营,一城管执法队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4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2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投资入股驾校经营,武昌区一城管执法队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0月10日,任职武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南路街一中队队长的李劲松,与“普拉多楚天纵队”车友QQ群认识的车友,在新洲区胜赢驾校签订了《驾校经营合作协议》,共同开办第四十七个分校。

该驾校总投资130万元,其中李劲松投资35万元、占股26. 9%。李劲松违反了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少数党员干部对经商办企业还存在认识不清、规矩不明等问题。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严加管教,管在平时,严在日常。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经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禁得起诱惑,守得住清贫,切不可把心思都花在发家致富上,更不可触碰纪律底线。

【编辑:符樱】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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