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明年3月实施, 选人用人内设机构开发区自己说了算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29日讯(记者宋磊)11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于1996年7月出台《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开发区建设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新时代,该条例已不适应开发区新情况、新变化,亟需全面修订。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充分吸收我省成功经验,突出湖北特色,增强条例的引领性、促进性、针对性,在多方面亮点突出。

在适用范围上,原开发区条例只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就是我省目前7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制定的条例则覆盖适用我省各类开发区。

如何破解各开发区同质化竞争、低水平开发的难题?条例加强建设的统筹协调,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发展目标等,并加强对市(州)产业发展规划的统筹指导,使各开发区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同时,条例创新考核举措,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价,并将其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等奖励机制挂钩;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等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条例明责、赋权、减负,大力破解体制僵化、用人不活等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主责是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并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减负的同时,也赋了权,更多的事情开发区可以说了算。条例创新管理机制,扩大选人用人和机构岗位设置自主权。条例规定,开发区可根据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等。

“让干事者大胆闯、大胆试”,条例推进建立容错机制、营造更宽容的创新创业环境,明确规定,开发区的创新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非法牟取私利、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不进行负面评价。

【编辑:朱曦东】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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