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了,才发现买了假保险……

说到保险,人们往往认为这是一种较为稳健的投资方式。但是,您知道真假保险的区别吗?有一类非法集资人员,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甚至是经理,背地里却为个人目的,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对于投资者来说,很难从外观上判断其行为是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还是保险公司正常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我们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1、案件事实

周娜娜系某保险公司某县支公司员工,曾做保险业务。2011年,保险公司有一种“金鼎”存款险种,但保险公司存款的利息低,为了完成拉存款的任务,她便虚构保险公司推出存款返高利业务,每2万元存35天给525元利息、或者给5分利等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人身保险简易投保单》、《劳动合同书》等材料,采用给被害人出具借条、《存款合同》、收据,以及承诺办理大客户、安排工作等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30余人共计人民币6100余万元。周娜娜除将大部分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用于自己投资饭店、母婴坊等个人经营,以及购买楼房、汽车等个人生活消费、出借给他人等。至案发,周娜娜仍欠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拒不退还。

在另一类似案例中,被害人则因对方业务员伪造保险公司公章而更加容易上当。被告人李丽系某保险公司某县公司经理。2004年6月,其在任职期间为获取投资做生意所需资金,产生伪造鸿丰保险手续骗取保险金的想法。随后,她利用工作便利按正规的鸿丰保险收款收据伪造了若干收款收据,并伪造了“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某县支公司”等四枚单位公章和相应主管人员的个人名章,使自己伪造的鸿丰保险的手续与真实的鸿丰保险手续相一致,之后自己或以提成为条件利用保险业务员以期限短、利率高、先付息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宣传招揽鸿丰保险业务,吸引社会公众购买“鸿丰保险”。之后被告人李丽及其利用的其他保险公司业务员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资金后,存入李丽的个人账户,李丽为投保人出具伪造的投保单和收据。

“保单”到期后,李丽用后续投保人的保险金支付已期满的投保人的投保金或是以更高的利息诱使投保人续保,利率由2004年最初的4%逐年升至17%。截至2015年10月案发时,李丽以非法集资的方法骗取494名被害人4710.216万元。所获赃款,部分被用于投资,部分被用于支付业务员的提成,部分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群众的利息,其余赃款下落不明。

2、案件共性

以上案件均构成非法集资,受害人员众多,社会危害巨大。其共性为保险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高息的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保险公司存款返高利业务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且未将资金用于其承诺的保险公司业务,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经营和生活消费,至案发仍导致巨额资金不能返还。

3、相关提醒

当您购买大额保险时,一定不要忽略对保险业务人员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您只需查询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官网,看是否有相应的保险项目以及利息率是否一致,另外输入您的保单号看是否成立有效的保单即可。您也可以在中国银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查询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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