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成商业、办公用房可改为租赁住房!武汉市拟出台新规增加房源供给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3日讯(记者廖桥)3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武汉市拟出台新规,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以进一步增加房源供给,加快发展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

3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并在11月27日至12月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江岸、江汉等中心城区,以及东西湖区金银湖、黄陂区盘龙城、江夏区纸坊等划定区域内,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可以改造为租赁住房。同时,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对房屋改造原则、改造要求、改造流程等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明确。原则上,用于改造的商业、办公、厂房等房源,要进行整体确权,房屋性质不能改变,并将纳入全市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在改造过程中,要符合房屋结构、消防、环保、技术标准等安全要求,并且应按照改造建筑面积6%的规模,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位置宜在首层。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改造申请人,可向各区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原则上,将由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会审。

今后,改造后房屋出租前,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房源备案。房屋出租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的、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弄虚作假将改造项目用于非住房租赁的,需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付豪】

(作者:廖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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