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夜间施工切勿搞变通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长江网评论员杨于泽

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近日公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处于影响范围内实际居住人作出补偿,补偿标准需与居民协商确定。

根据环保上公认标准,55分贝以上噪声足以严重影响人的健康,夜间影响睡眠,对人的健康损害更大。因为夜间施工而造成噪声扰民,必须对受影响人员作出补偿,而且是先补偿再施工,这在全国范围算是一个创新之举。这一创举本意就是要求一般情况要避免夜间施工,特殊情况在夜间施工的,补偿受噪声影响者本人。这就确立了一种噪声污染补偿原则,是治理噪声污染的有益探索。

噪声污染是一种特殊污染形式,不留痕迹,执法取证难,夜间执法成本高。被禁止的夜间施工,“夜间”是指晚上10时到翌日6时。除特殊需要外一律禁止,规矩立在那里,给施工单位划下了红线。简化了执法标准,只要居民投诉,执法部门即可找上门去。

但补偿虽好,其实操作起来并非易事。要求建设单位向受影响人员作出补偿,本属情理之中,但执行起来有几个难点:一是如何确定受影响范围、哪些人员应当得到补偿,很多大城市几千上万个工地,有关部门得一事一议,工作量太大;二是受影响人员一盘散沙,很多小区开次业主大会、业委会都难,要组织起来与建设单位谈判更属不易;三是施工单位有投机倾向,像打桩、浇筑混凝土等实际制造最大噪声,但施工单位可以突击一晚两晚干完了事。

所以对夜间施工作出环境损害补偿是环保执法上的制度创新,但付诸实行尚待经验积累,注定好事多磨。

这不是唱衰对夜间施工进行环境损害补偿,相反我们不妨建议,可以将一般性禁止夜间施工与特殊情况下夜间施工补偿结合起来,完善环境损害执法。让建设单位对受影响人员作出经济补偿,实际操作不易,但有规矩比没规矩好。损害补偿不是赎买“违法资格”,法律禁止非特殊需要的夜间施工,对此一般性禁令不应搞变通,也不应对“特殊需要”作扩大化解释。

【编辑:杨京】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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