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投标人不符合条件依然审批,东西湖区一办公室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8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12月6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投标人不符合条件仍通过资格审核,东西湖区一办公室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5月21日,李万成在担任东西湖区1.5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招标代理公司将该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预审复核表报送其复核签字。复核表中列明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系新成立的单位、无业绩证明等情况。李万成明知新成立的公司不符合预选条件,未提出反对意见而予以审核确认。

在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中,李万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中标承揽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

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作风建设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工作漂浮,在其位不谋其政、任其职不尽其责,规矩意识淡薄。工程招投标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李万成把规矩当儿戏,明知故犯,最终难逃纪律惩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增强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基本要求,做到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高萌)

【编辑:付豪】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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