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城管执法队员违反多项纪律,被开除党籍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2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12月18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未经单位批准擅自赴港旅游,且未按规定上交港澳通行证,同时存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好处、严重生活作风问题,江汉区城管局一执法大队队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李迪,江汉区城管局执法大队队员,在牵头负责区城管执法局新华执法中队和万松执法中队工作期间,于2017年9月8日,未按规定向单位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擅自与妻子和小孩赴港旅游,9月10日返回武汉后,又未按规定及时将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给单位组织部门保管。2018年12月,李迪申办出国《普通护照》后,也未按要求及时上交新办证件。

此外,2016年9月,李迪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免租金的形式提供的好处;李迪还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

经江汉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迪开除党籍处分;经江汉区监察委员会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迪撤职处分。

【条例原文】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管理对象好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破坏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丧失党员条件,理应清除出党。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守纪律“底线”、不踩“红线”,自觉按党章党规党纪要求自己,主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境界,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编辑:符樱】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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