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2万拿1万还7万,武汉市公判一起涉恶“套路贷”团伙案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3日讯 12月23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新洲区人民法院获悉,任某伟“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任某伟等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四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任某伟为聚敛钱财,纠集缪某彬、卢某辉,在洪山区形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贷款组织。

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李先生通过他人介绍,向任某伟等人办贷款。被要求打借条21000元,而实际放款10500元,每半个月还款10500元,1个月还完。李先生因资金紧张而逾期,2018年3月3日,任某伟等人到李先生住处辱骂、恐吓进行催收。次日,李先生支付了10500元,却又被多次催要逾期费,他无奈又向任某伟借了2万元,4月份李先生被迫付给任某伟等人60900元。

经查,此类事件还有多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非法拘禁、张贴含有侮辱性字眼的大字报、恐吓、辱骂、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形成了以任某伟为首要分子,缪某彬、卢某辉等重要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武汉市多个城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受害人肖某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实施敲诈勒索6起(其中未遂2起),敲诈勒索财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设定非法债务,随后采用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其行为均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六招识别“套路贷”

1、没有借贷资质。正规小贷公司要经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牌照,一些从事“套路贷”的公司只是名称上有小贷字样,没有经营借贷的资质;

2、 虚假宣传。“套路贷”公司宣传放款快捷,且无担保、无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但实际贷款时,借收取手续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

3 、签订陷阱合同。“套路贷”的手续费、保证金金额畸高,甚至累计超过借款本金,并签署一大堆看似合理,但对借款人极其不利的合同条款;

4 、人为制造银行资金账单。“套路贷”实施者一般向借款人银行汇款后,会让借款人取现金,再以各种理由从取现现金中抽走部分资金,制造银行走账金额就是借款金额的假象;

5、 故意制造违约。以各种方式设置障碍让借款人违约,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处置借款人的财产等;

6、 采用各种手段索债逼债。可能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债务。

(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吕继强)

【编辑:毕婷】

(作者:舒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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