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不公开公共收益账目,较真业主获法院支持

长江日报- 长江网讯(记者费权)自家小区每年的公共收益有多少?具体开支怎样?这本账对有的业主来说,是笔“糊涂账”。

市民王先生(化名)是个较真的人,要求业委会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的账目,“业委会拒绝了”。于是王先生将业委会告上法院,法院判他胜诉,要求业委会公开收益的账目。

业主状告业委会

青城国际小区位于青山区红卫路街道,2012年交房,共有3栋6个单元,539户。

王先生是该小区业主,据其介绍,自2013年底小区成立业委会以后,小区的公共收益及支出的明细从来没有公示过。他多次找业委会主任刘某要求查看相关明细,“都被拒绝”,于是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2019年1月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从王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中,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看到,王先生要求业委会公示2012年至今的小区业委会的全部账目,并供全体业主查询。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王先生作为小区业主,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5月10日,法院判王先生胜诉,并要求被告10日内提供原告要求的相关账目明细,以供查询。

此后,青城国际小区业委会进行了上诉,称该小区2012年至2016年没有公共收入,无从公开。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以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上诉人请求不成立,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主热议打官司

12月24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来到青城国际小区,不少小区业主都在讨论王先生告业委会的事情。

“小区业委会什么时候成立,业委会办公室的大门往哪开我都不知道。哪几位是委员,就更不清楚了,”小区业主陈先生说。

“我2013年初住进小区,印象中,那时小区电梯里就有了广告牌,”小区业主李女士称,“从来没见过相关账目的公示,这个费用去哪了,要不是王先生打官司,我还真没注意。”她表示,小区需要维修什么,就要求业主签字动用维修基金,“这事必须查清楚”。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在该小区电梯内看到,内部有3块广告框架,1块电梯门贴广告和一个LED屏幕广告,在小区内还有丰巢、灯箱等广告。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2013年年底成立了业委会,刘某为主任,2018年底进行换届,刘某连任,“业委会成立之后,小区公共收益这一块就转交给了他们”。

在该物业办公楼二楼,记者看到了业委会办公室,但无人上班。“业委会成员平时不来,只是开会时才来办公室”。

账目需要时间整理

对于业委会不公开公共收益支出明细,王先生认为街道有监管的义务,“业委会的成立需要向街道等部门备案,它不履行职责,街道应该过问”。

“青城国际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以及换届都有到街道备案。现在小区业主的诉求,我们也了解,一直在协调这事”,红卫路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工作人员出示了青城国际小区业委会提供的该小区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和支出明细,并有审计材料,“都给王先生看过”。

从明细中,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看到,每年的入账明细只有一个合同方、签约时间、金额,支出明细也同样。

“太不详细了”,王先生表示,“我要看全部原始单据和合同,还有2016年之前的内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有这些材料,更加详细的材料在业委会,随后拨通了青城国际小区业委会主任刘某的电话。

电话中刘某解释称,“2016年以前,小区入住率不高,没有公共收益。2016年后才有,如果认为目前提供的不够详细,业委会有全部的材料”。

当记者询问为何不直接公示时,刘某称,“现在事情闹成这样,对我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怕引起更多的麻烦”。

同时,刘某表示,“因为年底工作很忙,需要些时间将业委会所有的账目明细整理出来,到时将交到街道,供大家去查”。

链接>>>

法律人士:

账目不公开 业主可借鉴

王先生告诉记者,鉴于业委会不公开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他已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立案。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了解到,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拒不公布小区公共收益信息,房管部门会将对相关物业进行处罚。但业委会不公开公共收益明细,则不由该部门管。

该工作人员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如果不公布小区公共收益,属于有法不依。但是上位行政法规中,对于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也只能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没有设置行政部门进行事后监管和采取处罚等制度。

法律界人士则表示,业委会不公布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行政监管和处罚这条路走不通,可借鉴王先生的做法走诉讼途径。如果法院判决业主胜诉,业委会依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编辑:吴蕾】

(作者:费权)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