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拆迁补偿款42万元,该企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9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29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对所属企业套取拆迁补偿款负有领导责任,硚口区一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6月,吕金玉担任中共武汉市盛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期间,该公司因闲置厂房拆迁取得了拆迁补偿收入700多万元。经汉中街办事处与企业协调,其中200万元被设为共管资金,所有权归企业,由街道负责监管。

2018年2月,吕金玉在明知房屋征收税款为36万元的情况下,经其签字审批,向街道虚报申请78万元用于交税,多申报了42万元。后经核查,这多申报的42万元被该公司用于企业理财。

吕金玉对企业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执纪者说】

心中有戒,则不越轨,心中无戒,则必逾矩。吕金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套取企业拆迁补偿款挪作他用,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党组织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问责、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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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婷】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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