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刚性开支太大,钱不够花怎么办?支出型贫困家庭可领救助金

长江日报-长江网讯(记者黄征)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20年1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预测可将2万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市、区拟新增近亿元救助资金。

需要救助的家庭,可向居住满1年(含)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真正兜住民生底线

什么是支出型贫困家庭?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相对于收入型贫困家庭而言。《办法》中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因残、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其中,低于低保标准1倍的为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为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

“过去,一些家庭因重大疾病、因学、因残、养老、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远远超出家庭收入和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困难,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这就是支出型贫困家庭。但由于人均月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这类家庭无法享受低保救助。”这位负责人说。

我市自1996年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涵盖特困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的社会救助体系制度逐步完善。但这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重点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的救助制度,无法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

因此,在参照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基础上,武汉制定出台《办法》,将因病、因残、照料老人、育幼、教育、住房等支出纳入认定范围,基本涵盖所有基本民生的刚性支出,可将更多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真正兜住民生底线。

因病因学导致家庭支出过大生活困难,可申请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委托其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居住满1年(含)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审批后予以救助。对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审批。

支出型贫困家庭被认定后,可根据具体困难程度、救助需求与现有各项救助政策,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6项救助。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还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因此共涉及7项救助。

该《办法》试行2年,2年后视具体情形调整修改。

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同时申请7项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如何认定?市民政局低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列举了几种情形进行说明。

一种情形是,假设有一位已退休的、独居的城市重病患者刘女士,她每月有2000元养老金,但是大部分收入都买药了,生活很困难,想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如果让这位老人提供每次买药的票据等,就非常麻烦。她要是能提供重特大疾病治疗支出的证明,比如重症病历等,我们就可采取定额方式,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目前,武汉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5元)。刘女士的月收入扣减2倍低保标准即1560元后,剩余440元,低于低保标准1倍,可认定为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除了医疗救助,刘女士还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

还有一种情形是,假设一户城市三口之家,月收入6000元,人均收入2000元,而家庭成员中的陈先生患重病无法工作。6000元扣减2倍低保标准即1560元后,这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只有1480元,低于低保标准2倍,因此可被认定为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陈先生可纳入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基本生活救助等7项救助可同时申请。”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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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贫困家庭

“刚性支出”如何认定

1.重特大疾病治疗支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治疗支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月均高于2倍低保标准的,据实确认。

2.残疾人照料支出。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三级非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

3.老年人照料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人的,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有年满8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4.育幼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0岁-6岁(含)婴幼儿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5.教育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学生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6.住房租金支出。申请的家庭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每月按800元标准确认;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月均租金确认,但最高不超过800元。

7.多重致贫原因支出。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确认;本条第六款可与本条其他项累加扣减。

【编辑:刘益谦】


(作者: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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