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出台硬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到位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公培鉴)湖北省财政厅30日发布通知,出台11条“真金白银”硬措施,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到位。通知全名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目前已经下发到有关部门。

《通知》明确,对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负担费用。

实行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工作补助和工伤保障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市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相关疫情防控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统筹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好专项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好基建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统筹好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集中财力保障疫情防控。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省财政厅还建立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对统筹各级财政补助和相关资金后仍有困难的,采取先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资金,绝不能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绝不能因财政责任不落实影响疫情防控。

【编辑:刘益谦】

(作者:龚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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