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隔离或观察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4日讯(记者夏晶)对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2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失职渎职等8种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这8种行为包括: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涉医犯罪行为;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意见还强调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而延长至2月13日,保障需求相关企业之外的部分企业如要求企业职工在此期间提前复工,企业职工予以拒绝,企业以此为由主张企业职工旷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若裁减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编辑:陈学忠 王爽】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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