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可缓缴社保公积金,武汉应对疫情出台21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3日讯(记者贺亮)22日晚,武汉市政府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21条措施,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企业用工、既有政策执行等方面全力为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要求加大对企业的社会保险支持力度,减免和缓缴相关税费、租金,降低企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成本。

自2020年2月起,除机关事业单位,免征各类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文件要求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

文件要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2020年6月底之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编辑:陈冀滨 刘航】

(作者: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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