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电子合同,日常生活再也不怕被“坑”

长江日报-长江网5月30日讯(记者夏晶)参加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下单完成后就等卖家发货。谁知卖家却单方面发起退款,原因竟然是促销价格过低只能限购。“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斌介绍,《民法典》中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

现在网购越来越多,特别是目前疫情还未过去,很多人买菜都是在网上或者参加团购。我们在“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了一份电子合同。

杨斌律师介绍,《民法典》中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电子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

杨斌律师还专门强调,合同编中还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要注意,在我们签收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我们签收快递包裹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

杨斌律师介绍,《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首先,在体例上设置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模式;其次,典型合同方面,从原来的15种有名合同扩充为19种,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内容;最后,在关注民生、回应社会关切方面,增加了禁止高利贷条款,明确了业主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完善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等等。

可以说,《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并为这些新需求、新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编辑:戴容】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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