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行使隐私权不能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1日讯(记者夏晶)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家庭幸福和睦了,社会才能和谐稳定。而婚姻是家庭稳定的基石。“《民法典》为幸福健康的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胡进律师表示,这是立法的进步。

《民法典(草案)》婚姻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胡进律师指出,婚姻编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他介绍,在《婚姻法》第七条里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如有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和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病、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是不能结婚的。

而在《民法典(草案)》婚姻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胡进说,这就是说,如果患有疾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了病情,而对方依然认为可以接纳,依然愿意和患病的这一方结婚,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结婚的。

胡进律师强调,这就是立法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胡进说,现在社会在进步,医疗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有些重大疾病慢慢也能治愈,所以不能一刀切。

另外胡进指出,病患有隐私权,配偶也有知情权。但行使隐私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证隐私权而侵犯了配偶的健康权、生育权,配偶是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

胡进律师特别强调,按照《民法典(草案)》婚姻编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编辑:邓腊秀】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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