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卖了没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赔不赔钱?《民法典》这样规定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5日讯(记者夏晶)将自己的旧车卖给熟人,为了省事,没有及时办过户手续,车子还在自己名下。谁知没过多久,熟人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将熟人告上法院,原车主也成了被告。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说,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转让车辆时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情况普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往往被告上法庭,这时,由谁来作为责任主体的问题凸显。

《民法典》第1210条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未过户的实际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现实生活中车辆多次交易未过户的出让人、受让人合法权利。“这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车主不再承担责任。”李涛律师解释。

李涛律师说,日常生活中除了盗窃、抢劫以外,车辆在维修、保养、停放等状态下,均存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相关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会出现违背操守超出管理权限擅自驾驶,或发生单位员工公车私用擅自驾驶的情形。

对于以上情况,《民法典》第1212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运用,在我国既往法规中几经变迁。李涛律师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未规定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机动车所有人无力赔偿受害者,则商业保险无法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理赔的怪圈,导致受害者在交通事故诉讼后,还要通过执行程序或代位追偿程序取得商业保险的事故赔款,既消耗社会资源也平添各方诉累。受害人也无法第一时间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赔偿顺序,明确各方主体的赔偿义务及顺序,极大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付豪】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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