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单位有义务制止利用职权等实施性骚扰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6日讯(记者夏晶)民法典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宣言书,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表现。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在接受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格权编是中国民法典的硬核优势。”张红说,有句俗话说得好:仓癝实而知礼节,就是说老百姓的粮仓充足,才能顾及到礼仪。对财产的维护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我们努力工作,就是为了有一个好的生活、美满的家庭和健康的身体,要活得有尊严。

张红说,民法典不仅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同时还赋予了机关、团体、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说民法典中在人格权编有一个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在民法典第1011条,这一条的第一款讲的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是从私人关系之间来讲。

张红教授指出,紧接着该条第二款就说,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而在人格权编里面,也讲到医院等单位不可以随便泄露他人隐私。第103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张红表示,所以民法典既对私人之间权利保护设定了规则,也赋予了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团体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责任。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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