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行交通运输轻微违法“首错免罚”,货车上路忘带《道路运输证》?初犯可免予处罚

长江日报-长江网讯 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7月1日起,试行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即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为何要试行交通轻微违法首错免罚?具体哪些情况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还有违法记录吗?我国其他地方是否有相似规定?网友怎么看待这项新规?本文进行全面解读。

为何试行“首错免罚”?

2019年10月,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今年1月16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出台,对柔性执法、轻微违法行为自觉纠正等做了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意见》政策解读明确指出,“首错免罚”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避免执法简单化,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促进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创新举措,是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

该《意见》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更好服务交通运输复工复产、正常生产。

哪些事项、哪些情况将免予处罚?

《意见》提出,要严格适用条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首批事项共23项,其中道路运输9项,港航7项,交通工程7项,基本和交通企业运输经营、交通建设相关,和具体个人的交通出行行为无关。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

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情节轻微

·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举例说明,浙江客车或者货车经营者因一时疏忽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且经说服教育后自愿承诺立即改正,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实是初次违反的,可以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还有违法记录吗?

业内人士解释称——

即便是轻微违法行为,只要开具处罚决定书,上传至后台系统就会留下记录。但如果只是口头警告,没有开具任何的法律文书,也就不会留下记录。

同时要注意,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这些地方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也不予处罚

梳理发现,山西长治、山东青岛、广东广州等地也做出规定,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涉及交通企业运输经营行为,也具体到个人的交通出行行为。

2018年11月23日起

青岛对于初犯的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开始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如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超载30%以上不足50%的严重超载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2020年5月14日

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对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依法可以免处罚或者免强制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

首错该不该免罚?网友众说纷纭

@路桥涵妈:这个好人性化,其实处罚不是目的,让大家都清楚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才是。

@小东北是我的皮卡丘:外地牌照首次来杭不熟悉,可能会有违停的情况,如果确实很轻微也未造成任何后果,给予一次机会比处罚效果更好。

@太忠于感觉:挺好的,比如刚来浙江的,道路不熟的原因轻微违法了,实行首错免罚,很人性化。

@理贝卡:法律应该铁面无私,毫不留情,首次犯罪也不能姑息。

@susiddhi:法律不应向任何人倾斜,这是在人为制造不公平,既然开车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记者李玉莹 综合自杭州日报、青岛日报等)

【编辑:戴容】

(作者:李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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