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孩子满8岁就成了“小大人”,买零食这种行为有法律效力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16日讯(记者耿珊珊)俗话说,七岁八岁的伢可以打酱油,意思是说这个年龄的孩子可以帮家里做事了。那么,多大的孩子就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小大人”?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8周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王晓晖律师表示,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之前的10岁降至8岁。换句话说,8岁的小孩子已经长成了法律中的“小大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譬如可以使用零花钱购买玩具、零食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他以承办过的案件举例,9岁的小明沉溺于网络游戏,瞒着家长购买英雄、皮肤等游戏道具,充值近2万元,家长起诉网游公司要求返还钱款。他说,这种大额花费一般是可以认定为超出了小明的年龄、智力水平范围,家长如果不追认,可以要求网游公司返还充值款。

如果其家长或者成人亲属认为小明具有游戏天赋,刻意培养小明游戏竞技技能,以小明的名义购买英雄、皮肤等道具,这种购买行为就被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就意味着,如果小明去超市买冰淇淋,家长不能以孩子未成年要求退款。满8岁的孩子买零食这种简单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与其智力匹配的行为,家长就不能再以孩子“年少无知”要求商家把钱退还。

【编辑:付豪】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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