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不回户籍所在地怎么办?民法典:住所不再以户籍地为唯一认定标准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17日讯(记者耿珊珊)打官司到哪个法院起诉?法院传票寄到哪个地址?这都和自然人的住所有关。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这改变了现在实行的《民法总则》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唯一认定,新增了有效身份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的认定。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张点点律师表示,住所涉及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自然人的很多权利必须是在户籍地或者住所地才能实现办理,比如结婚、离婚、税收、入学、医保社保等,住所是一个人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等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张点点律师以自己承办过的案件举例,长期居住在武汉的赵先生发现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得知因为欠债被债主起诉,但他之前却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和传票。

赵先生联系法院后得知,法院是按照户籍登记的地址寄送的相关文书,且文书被亲属签收。赵先生说,自己离开户籍地多年,但是法院仍通过户籍地寄送文书,因亲人没有及时转达此事,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但现实生活中人员流动、异地就业趋势频繁,尤其是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常年不回户籍所在地的情况十分常见。对他们而言,户籍所在地已不是其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如果还固守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作为认定住所的标准,则可能造成立法与实践的脱节。

民法典适应了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流动的需要,新增自然人以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改变了以往单纯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唯一认定。

【编辑:付豪】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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