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19日讯(记者耿珊珊)子女不在身边,老年人为以防万一,能否提前确定监护人?《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确定监护人,一旦重病、失忆就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八十多岁的刘老太的老伴早已去世,自己长期和保姆生活,虽然有两个子女但都不在身边。刘老太担心自己失去行动能力时,无人照顾自己,自己百年后也没人安排身后事,她希望全部委托给自己的保姆,但不知道以什么名义,如何在法律面前确保保姆对自己负有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制度称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表示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和现有法律相比,《民法典》新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强化了事先协商的重要性,并明确了书面形式。

湖北省多能律师事务所王晓晖律师表示,刘老太这种情况,她可以通过事先与保姆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委托保姆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在协议中具体写明保姆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事项与报酬等条款,这样可以在法律层面确保刘老太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法律小贴士】

意定监护有利于化解老龄化社会养老难题

当今社会,老龄化问题逐渐加剧,监护需求逐渐增大,传统养老模式面临重塑。《民法典》结合实践并参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保证老年人的自主意识,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他们可以选择信任的人来照顾他们的生活。

现行的《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正式规定意定监护。《民法典》意定监护的确立,有利于成年人特别是老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基于自己的意愿提前选好监护人,是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中的重大突破。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中国古代社会,古人在解决养老问题上也是煞费苦心。

周代规定“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宋、明、清则免除老人子孙的赋税。宋仁宗嘉祐四年的诏令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明清的法律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其一子可以免赋税。

(记者耿珊珊)

【编辑:姚昊】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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