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让乱穿行人翻车,可向行人索赔|民法典总则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26日讯(记者陈勇)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降低该紧急情况所带来的损害而采取了紧急避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那么他们需要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吗?如果不是,那么谁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呢?

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突然,前面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刘某遂要求行人王某赔偿,王某不肯。刘某认为自己虽然加快了行驶速度但并未超速,车祸系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危险制造人王某承担,那么刘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对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晶莹认为,行人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根据《民法典》182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某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82条对于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并未采取不当措施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一般而言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编辑:姚昊】


(作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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