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做生意,口头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27日讯(记者陈勇)做生意,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能否随意反悔?24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茜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与现行法律一脉相承,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双方协议一旦达成,不能轻易变更。

2019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当年8月20日,某公司委派采购员张某到一家设备公司洽谈购买一台机器。张某当场试机操作后,对机器的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经交涉,卖方同意单价3万元出售。张某以要请示领导才能购买为由,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设备公司对这一台机器暂不处理,待张某回去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设备公司可另作处理。

9月31日,某公司给某设备公司汇去3万元,注明系购买机器的货款。货款汇出不久,某公司觉得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于10月10日派王某去某设备公司退货,并要求退款。设备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某公司要求退款退货属于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拒绝退款。那么,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能否随意反悔?

对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和设备公司之间针对买卖案涉机器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与现行法律一脉相承,《民法典》对合同认定详细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张某作为某公司的委托代表,与设备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明确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意思,且按照口头约定于9月31日向设备公司汇款,那么某公司和设备公司之间的关于买卖机器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故设备公司的观点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小贴士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因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健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受影响。因此,民事法律行为除有效外,还包括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形态。

【编辑:张靖】

(作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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