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开成,产生的债务该找谁担责?民法典这样规定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1日讯(记者耿珊珊)为开公司,发起人往往会租房、购置办公用品。若公司没开成,这些行为引起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若法人最终未能成立,设立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则应由设立人承受。

小许、小陈、小李是朋友关系。2018年3月中旬,三人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拟设立A公司从事婴幼儿食品、用品经营,由小陈办理法人的设立事项。三人并未约定如何分担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

2018年3月底,小陈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采购某品牌奶粉若干,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并签订《采购合同》。B公司如期交货,但A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货款。此时,A公司未能成功设立,B公司该向谁索要拖欠的货款?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李贺娟律师表示,本案中,设立人为小陈、小许、小李三人,B公司可以请求小陈及小许、小李三人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作为发起人,小陈、小许、小李还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设立费用及对外债务三人应承担的份额,若发起人事先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若没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若未约定出资比例的,则只能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本案中,如果B公司只要求小陈偿还货款,因三人并未约定如何分担设立公司所支出的费用,小陈可以要求小许、小李共同分担因设立公司支出的费用。

【法律小贴士】

与设立公司时签合同,最好要求所有股东签字。

在法人未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其在法人设立阶段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发起人而言,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之分。

外部责任就是每个发起人均应对未成立法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内部责任则是每个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有份额之分,要么是事先约定的份额,要么是按照出资比例,要么是均等份额,若部分发起人实际承担超出自己的份额,则有权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李贺娟律师建议,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建议自然人在合资成立公司时签订书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及所占比例,并对公司设立不成功时,公司设立费用及对外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她提醒,如果民事主体与设立中的公司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最好要求所有股东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要求公司提供所有股东对签字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公司设立后及时要求公司对股东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

【编辑:付豪】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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