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任多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维权?民法典这样说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2日讯(记者耿珊珊)一人担任多家公司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如何维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且担任B公司的股东、监事。A公司主要从事豪华装修业务。B公司主营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多年来,甲经常代表A公司从B公司采购装饰材料,且价格昂贵,导致A公司效益平平,股东们很少分红,B公司因商品的巨大差价而大发其财。那么A公司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子属于典型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王佳恒律师表示,甲控制着A公司,也控制着B公司。甲不断从A公司掏出利润,放进B公司的口袋,导致A公司的利益受损。按照民法典规定,甲应当承担对A公司的赔偿责任。

如何判定存在关联关系?王佳恒律师说,如果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着至少2家企业,且可以在企业间进行利益转移,那么就可判定这些人和这些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控制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投资控制、业务控制、人事控制、合同控制等等。

王佳恒律师建议,如果公司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首先,公司有权向有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次,如果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也可主张公司权益受损的救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小贴士】

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转移会影响税收和市场秩序

实践中企业之间存在有大量的关联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形成大量关联交易。法律对关联交易并不绝对否定,而只是禁止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不公正关联交易的危害性主要源自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极易导致利益的不正当转移。对于在公司之间搞利益转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关联交易不过是他的一个口袋掏出,放进另一个口袋,但瘪了的那个口袋——利益转出的公司则蒙受了损失。

这直接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的基本理念,损害了众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无法从利益转入的公司得到补偿,利益转出的公司所在的税收也会受到影响。

【编辑:付豪】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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