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这些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将被提起公诉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8日讯(记者耿珊珊)侮辱英雄烈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民法典》规定,检察机关可发起公益诉讼,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保护了英雄烈士的名誉。 该案中,被告瞿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的网店里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其行为明显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之后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涉案贴画、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认为,这是此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未明文规定的内容,从更高的维度确立了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英雄烈士的精神在社会中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雄烈士的侵害,不仅是一般人格权的问题,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典才会专条做出规定。

【编辑:张靖】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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