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因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9日讯(记者耿珊珊)因见义勇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该如何弥补?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一天夜晚,小王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在抢劫路人小张,遂上前厉声制止,抢劫者逃窜前将小王刺成重伤,因此产生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规定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律师表示,这与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精神一脉相承,但对受益人的补偿规则有了进步和改善,由之前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变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陈亮律师说,本案中,小王因见义勇为产生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有顺序性,应先由抢劫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小张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抢劫者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则应当根据小王的受损情况以及小张的受益情况,由受益人小张对受害人小王遭受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小贴士】

受益人的补偿规则,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辞海》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语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可见,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它仍然是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凸显出“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亦有发生。

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责任,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王锦婷】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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