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产赠予好友儿子,法院说如果自愿赠予就有效|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18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父亲将名下房产赠予好友的儿子,亲生儿子得知后,觉得自己父亲肯定被骗了,赠予无效,想要回房产,并告到了法院。父亲的赠予到底有没有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潘婷婷认为,如果父亲的赠予行为是自愿的,那其赠予有效。

老李育有一子小李,小李常年在外经商,对年老体弱的父亲不管不问,也没有任何精神上的关心。老李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他一个去世老朋友的儿子江某照顾。为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老李将房子赠予江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

后老李去世,小李得知房子被父亲赠予江某非常不服。觉得江某肯定欺骗或者胁迫自己父亲签订的合同,想要回房产。

潘婷婷介绍,这个案件中体现的是自愿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自愿原则更是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都有体现,在《民法典》中一共出现11次。自愿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的。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空巢”老人因缺乏子女的关心而容易产生心理失调症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上述老李赠房事件,就是这个问题的具体体现。作为儿女应当多尽孝道,多从精神上关心老人,常回家看看,莫待“子欲养而亲不待”,抱憾终身。

法律小贴士:什么叫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愿原则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意思之自由,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策权;二是意思自由之保护,即法律对违背自愿要求的民事行为不予保护;三是意思自由有必要之限制,即每个人都对自主做出的行为后果负责。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民法典》的方方面面,在物权上,所有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自由;在合同中,有契约自由;民事主体还享有人格权利自由、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等。

【编辑:姚昊】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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