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散布个人信息要受罚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20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因怨生恨,张三在取得同事个人身份信息后到处散布,还张贴到同事居住的小区,给同事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按《民法典》规定,这种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情况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三与李四因事结怨,之后,张三入职甲银行成为一名部门经理后,未经李四授权,利用职权之便查寻李四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地址等信息。随后多次打印、歪曲编辑后发微博外传,甚至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造成李四信息泄露,给其个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李四不堪其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事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熊雪婷介绍,张三未经李四许可,非法查询其个人信息,对外传播并侵扰了李四的生活安宁,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张三应当对李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熊雪婷说,根据《民法典》第3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对个人信息等人身权益的保护更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个人信息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当前信息化时代,大家一方面在享受信息通畅的便利,同时也在承受个人信息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等的巨大压力。之前,绝大多数个人信息只能通过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侮辱性地发布个人信息或发布其他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信息的行为,则只能以名誉权进行保护。《民法典》中明确“个人信息权”这一独立概念,给个人信息穿上了一件保护衣,为公民维护好个人信息权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小贴士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也与信息主体的其他人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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