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工作站应科学布局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20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湖北省拟就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立法。7月20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该《条例(草案)》在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等实体平台,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及运营中心等热线、网络平台和各类法治文化宣传教育设施等。

《条例(草案)》还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等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作出规定: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提供专业调解服务,提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提供有关法律业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查询便利服务等。

公共法律工作站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业务;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等。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日常工作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承担,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村民、居民及时咨询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为村民、居民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服务指引等。

【编辑:金鑫】

(作者:宋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