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这部新修订法规9月1日起实施,上路机动车排黑烟将被暂扣行驶证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22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7月22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较2015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在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有新突破。

为机动车车主“减负”,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一并进行

“让车主办理检测更便利,检测机构按市场规律健康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条例》与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原条例基础上,删除若干规定。

《条例》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将原条例“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的规定删除。车辆排放检验成为车主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一并进行,不再需要车主单独办理。《条例》还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条例》还删除了原条例“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确定检验机构的布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名录”和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活动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这一修改将减少对检验机构的行政干预,以市场化方式,激发检验机构的活力。

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被实时监管

《条例》主张转变政府职能,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和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营,作出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条例》强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资质认定后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还应当对车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剂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在新闻媒体和销售场所公示,并依法查处上述违法销售行为。

上路机动车排放超标由谁来执法?《条例》改变原条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的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罚款五千元

近年,随着城市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增加,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条例》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限制性规定。

《条例》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条例》规定,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区域。

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编辑:邓腊秀】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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