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绿色原则,不允许在野生动物保护区上挖矿

长江日报-长江网7月23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武法宣)蓝天、白云、新鲜空气、森林、草原、动植物资源,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破坏环境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想要在保护区开采更是不被允许。

A投资公司和B矿业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约定:A投资公司支付B矿业公司3500万元后,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并在符合条件时将B矿业公司探矿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A投资公司依约向B矿业公司支付3500万元。后A投资公司发现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遂通知B矿业公司解除合同,B矿业公司拒绝。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褚金丽表示,该案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A投资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在民法典第9条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规定就是绿色原则。

褚金丽介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生态环境一旦破坏便很难恢复,资源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民事活动虽然是“私人”的事情,但是不能建立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上。我们应当遵守绿色原则,坚守“绿色底线”,开展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活动。

法律小贴士

绿色原则和生活息息相关

“绿色原则”,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对宪法中环境保护要求的贯彻,也是对党中央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绿色原则规范、指引民事活动和环境资源的关系,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

在绿色原则的统领下,《民法典》设置了多条“绿色条款”,对人们的一些民事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规定了“绿色义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等责任。

【编辑:戴容】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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