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确认的物权,不用登记就能生效

  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6日讯(记者耿珊珊)假如你因物权纠纷去法院打官司,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经司法确认的物权,不用登记,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就能生效。

  2017年,陈某向甲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因借款到期未偿还,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房屋过户给甲银行所有”,但甲银行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登记在陈某名下。

  2019年,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立即返还甲银行所有的房屋。法庭上,陈某认为,甲银行尚未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即尚未取得该房屋的物权,无权要求陈某返还。这种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杨昆律师表示,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上述案件中,甲银行已于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陈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甲银行。

  需要注意的是,经司法确认所设的物权,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避免出现法院判决与不动产登记相冲突以及因原权利人的无权处分导致自己权利落空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物权的公示效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

  【法律小贴士】

  因继承或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也不用登记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其他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或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这条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的所有权。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取得的遗产由该继承人单独所有;继承人为多人的,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将建好的房屋拆除等。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或房屋被拆除之时、房屋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而生效。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