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 拟规定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具备防疫条件

今天(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出以下方面的修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

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的管理涉及环节多,这个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三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实验动物的防疫、以及有关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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