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民法典绿色原则倡导勤俭节约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  

长江日报-长江网讯(记者夏晶)“对严重的浪费行为要施以法律制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红教授在接受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采访时强调,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张红教授介绍,我国许多政策法规中,都有制止浪费,厉行节约方面的内容。张红教授说,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而在农业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有以节俭为美德的传统。”张红教授说,在2013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13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印发习近平同志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3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新要求,有关部门纷纷出台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落实这一要求,如《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3]29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的通知》等。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绿色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张红教授说,多部门联合下发《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绿色餐饮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8〕177号),为建立健全绿色餐饮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而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其“绿色原则”中的理念也是倡导勤俭节约。张红介绍说,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包括餐饮消费的行为准则。

张红教授说,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既要以立法进行刚性约束,对严重的浪费行为施以法律制裁,更要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杜绝浪费、节约为荣”氛围。

【编辑:丁翾】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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