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道路上可以晾衣物吗?看是否属于城镇公共道路

长江日报-长江网8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民法典规定,除享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外,对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享有所有权。

某大型居住小区被一条城市公共道路一分为二。业主因购置的房屋临近道路,就在路上拉起了绳子,用来晾晒被子、衣物。小区物业公司得知后,要求该业主取下绳子,不得影响车辆通行。该业主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中的道路,只要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均属于业主共有。”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李贺娟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所涉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该业主私自拉绳子用于晾晒被子、衣物,影响了车辆通行,且对路人造成不便,该业主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值得一提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化、车位等场所和设施并不属于单个业主,也不意味着单个业主可以随意使用,比如,业主们不能将该共有部分擅自分割并据为己有,而必须依法依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方可实施。

【法律小贴士】小区停车位归属要视情况而定

李贺娟律师介绍,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可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即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可以买卖、出租。

2.地下人防车位,也就是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自然不能出售获利。

3. 对于地上规划车位, 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种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或出租。

4. 对于地上临时停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规划用地建设临时停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编辑:贺方程】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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